參考消息網4月18日報道 英國媒體稱,一度在內地被稱為大V的網絡紅人“秦火火”,被控誹謗及尋釁滋事一案,4月17日在北京市朝陽人民法院一審判處有期徒刑3年,當事人庭上表示不會上訴。
  據英國廣播公司網站4月17日報道,法院裁定原名秦志暉的“秦火火”,誹謗罪判處有期徒刑2年,尋釁滋事罪判刑1年6個月,決定執行有期徒刑3年。
  報道稱,30歲的秦志暉,以“東土秦火火”、“淮上秦火火”、“炎黃秦火火”等微博賬戶名稱,被指在2012年12月至2013年8月間,在網上捏造損害羅援、楊瀾、張海迪等人的名譽。
  據報道,這宗案件是內地自“兩高”2013年出台相關司法解釋後,集中打擊網上犯罪活動以來,第一次公開審理及宣判的網上造謠案,法院官方微博有直播宣判的內容。
  法院指出,鑒於秦志暉歸案後能如實供述所犯罪行,認罪悔罪態度較好,法院對其所犯誹謗罪、尋釁滋事罪均予以從輕處罰。
  報道說,秦志暉提出另一抗辯理由之一指本案誹謗事實不屬於公訴案件,部分被害人未主動要求司法機關予以追究,為何被當局提出公訴。法院指出根據《刑法》條文規定,誹謗他人,情節嚴重的構成誹謗罪,嚴重危害社會秩序和國家利益的應適用公訴程序。
  同時根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利用信息網絡實施誹謗等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的規定,同一誹謗信息被轉發次數達500次以上,應當認定為“情節嚴重”。
  報道稱,該司法解釋第三條規定,具有誹謗多人,造成惡劣社會影響等情形的,當認定為“嚴重危害社會秩序和國家利益”。
  據報道,案中的秦志暉利用信息網絡,分別誹謗楊瀾等多名公民,其中3人的誹謗信息被轉發次數均達到500次以上,認定為“情節嚴重”;構成的誹謗罪造成惡劣的社會影響,因此辯護意見不予採納。
  關於尋釁滋事方面,法院經審理查明,2011年7·23甬溫線動車事故善後處理期間,秦志暉利用熱點事件進行自我炒作,提高網絡關註度,編造並散佈虛假信息,稱原鐵道部向7·23甬溫線動車事故中外籍遇難旅客支付3000萬歐元高額賠償金。
  法院指出,該微博被轉發1.1萬次,評論3300餘次,引發大量網民對國家機關公信力的質疑,原鐵道部被迫於當夜闢謠,秦志暉的行為對事故善後工作的開展造成了不良影響。
  報道說,“秦火火”日前出庭時在庭上承認誹謗及尋釁滋事罪,並向謠言受害者致歉。
  (原標題:BBC:“秦火火”誹謗及尋釁滋事罪被判囚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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